我国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是根据废水污染物的危害程度及其性质和控制方式把污染物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13项)和第二类污染物(56项)。并根据水的各种各样的用途,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物理、化学、生物学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属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是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会蓄积的,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并规定了此类污染物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出口取样分析。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标准要求。

属于第二类污染物的,是指为了保护环境,保护水体的正常用途,有一定的限制与要求的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的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规定的取样点为排污单位的排出口。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按地面水使用功能的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