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环保节水的要求,近年已提出将污水再生后回用,作为直流冷却水或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补充水使用。已有一些冷却系统正在试用,但未见大量成熟使用的实例。仅将有关标准规定汇集如下,供参考。
标准(1):GB 50050—2007《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标准(2):GB/T 19923—2005《城市污水再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标准(3):GB 50335—2002《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标准(4):HG/T 3923—2007《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
再生水用于冷却系统时的水质标准
①系统中有铜质热交换器时应≤1mg/L。
城市污水或工业废水经过生化等处理后作为再生水供冷却系统使用,其中含有较多的难被微生物分解的有机物(CODCr)以及一定数量的其他有害成分(如氨氮、悬浮物等),对循环冷却水的运行不利。有的反映采用再生水时系统容易污染。由于污水的水量和水质一般不稳定,故污水处理系统的再生水水量和水质也往往不稳定。一般认为采用再生水作补充水时应有新鲜水作备用,以保持循环冷却水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