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再生水用作工业冷却水的水质,应执行《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质标准》(HG/T3923—2007),以及《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2007)表6.1.3的规定。
②再生水用作城镇杂用水的水质,应执行《城镇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2002),以及《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02)表4.2.4的规定。
③再生水用作景观环境用水的水质,应执行《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2002),以及《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02)表4.2.5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控制指标。
④再生水用作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应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的要求。
⑤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的水质,应按《城镇污水再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的规定。
⑥再生水用作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补充水源用水的水质,应按《地表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以及《地下水回灌水质》(GB/T 19772—2005)的要求。
如果再生水用作其他用途,也应根据相关规定,或是进行试验研究来确定再生水的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