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利昆,王刚,肖丹妮 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出版:《摩托车技术》2019年第12期 页数:4页  (PDF与DOC格式可能不同) PDF编号:PDFMTCJ2019120100 DOC编号:DOCMTCJ2019120109 下载格式:PDF + Word/doc 文字可复制、可编辑
  • 摩托车的车载诊断系统需要符合功能适用性、电路诊断等方面的要求,在法规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摩托车欧四法规(EU)NO.168/2013规定的L类车辆,以及《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规定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均需要装配有OBD车载诊断系统,该系统应在设计、制造和车辆安装上,能够保证摩托车在使用期限内,OBD的监测功能能够满足诊断系统的要求。欧四阶段车载诊断系统需要满足OBD I阶段的监测要求,欧五阶段车载诊断系统需要满足OBDⅡ阶段的监测要求。本文主要就摩托车欧四法规及国四法规中的具体要求,分析进行摩托车OBD系统认证型式试验时的具体要求,包括认证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试验车辆的准备、试验时的具体要求、试验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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